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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署稽发[2014]255号)规定,自2014年11月21日起,启用“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报关差错记录功能,对进出口企业报关差错进行记录,并以此计算企业报关差错率。海关按照《报关差错项目表》(附件1)和《不予记录报关差错项目表》(附件2)确定是否记录报关差错。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接受企业提出的报关差错异议,并办理报关差错复核事宜。
附件:1、报关差错项目表
2、不予记录报关差错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