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明确台胞报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发布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9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关于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 文章阅读

阅读: 223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 

 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运行稳定,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二、适用范围: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三、分类通关是海关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四、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五、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九、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