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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1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现将2011年有关农产品适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均超过当年触发水平数量,其中以在途方式进口数量的部分将转入今年,并相应减少今年的触发水平数量,2010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1年度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实际进口触发水平数量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截至2011222日,原产于新西兰的脂肪含量大于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3000)本年度累计进口申报数量为1566.113吨,加上去年以在途方式进口的198.529吨,合计数量已超过今年1505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水平数量。因此,自2011226日起,对上述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有关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