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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11日起实施。现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原产于缅甸联邦的货物适用原产地规则操作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630日前(含630日),原产于缅甸联邦的货物进口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持凭缅甸联邦签证机构在2011325日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所附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向海关提交签证机构按《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二、自201171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凭缅甸联邦签证机构签发的旧版证书申报的,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三条有关缅甸联邦原产货物进口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