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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第47号公告,环保总局、海关总署2005年第4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1637436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令第156号等相关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鉴于海关H883系统逐步退出运行,本次修订撤销了涉及H883系统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填制日期的填制分别作出了规范。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10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略)

 

○○八年八月四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