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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82020081231,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