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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送“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推动海关反腐倡廉建设,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就有关事项重申并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制定《海关总署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详见署察发〔2011505号),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或者隐瞒、私分红包,构成违纪的,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

  二、对查实的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送红包行为,海关将致函通报给工作对象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送红包者个人,并退回所送红包。经核实认定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红包以及无法退回的红包,海关将根据规定上缴国库。
  三、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送红包行为,海关将每半年一次在送红包行为发生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采取张贴或者滚动屏幕显示等方式公布有关情况: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累计两次以上送红包的;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送红包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同时或者同一场合向3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的;
  (四)送红包行为系行贿性质的。
  公布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布的内容包括送红包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红包金额、简要经过和海关处理红包的情况等。
  四、海关将把有关送收红包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海关将对发生送红包行为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海关总署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