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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35号(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716日起,对以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2.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