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明确台胞报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发布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9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关于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 文章阅读

阅读: 293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8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  17.2%
  (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  17.2%
  (三)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36.4%
  二、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