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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9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1231

二、自20081011231,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