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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AEO互认试点)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10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试点海关。

  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

  四、试点企业。

  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

  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五、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EOCN+在大陆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和企业名称通报给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时,按照要求录入大陆AEO企业有关信息。台湾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TW”(英文半角大写)+“9AEO企业编码”+“>”(英文半角)。例如,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则填写:“AEO< TW 123456789>”。大陆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