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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93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9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关调整了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1)和《规范申报目录》(见附件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申报。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xls 
                    
2.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规范申报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1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