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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