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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12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