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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12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

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20161220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12202017331期间(含2017331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201741日起,对于签发日期在20161220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自20161220日起,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