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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反倾销措施) 

   根据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税则号列的调整及优化需要,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现就涉及商品编号调整后的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1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上述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措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