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
相关新闻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明确台胞报考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1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发布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9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关于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 文章阅读
阅读: 242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