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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1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新加坡公司名称调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10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最近,经我国调查机关同意,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修正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922日起,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新加坡公司”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2008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8号公告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