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号(关于进口阿根廷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号(关于停止出具2019年度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在途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号(关于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令 -> 文章阅读

阅读: 34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以下简称《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黄金准许证》)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人民币调运、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启动《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并实时将《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有效期在2019年4月30日内的《黄金准许证》,企业可以凭纸质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