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号(关于进口阿根廷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号(关于停止出具2019年度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在途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号(关于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令 -> 文章阅读

阅读: 4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档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