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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在对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进行维护和更新的基础上,发布CCLM 1001-0001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附件1)。

  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公告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属性化验时,如公告所列化验方法与其他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同时,以公告发布化验方法的海关检验结论作为海关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4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rar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部分税目化验方法索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