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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9年第1号) 

为进一步方便进出口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海关进一步扩大接单中心业务范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通关模式。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选择现行诚信通关模式的,应当统一在接单中心办理报关单诚信放行以及事后交单手续;选择常规通关模式的,应当先向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递交申请,经海关同意,可以在口岸海关或接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不再适用诚信通关模式。

二、A类企业在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大鹏、蛇口、深圳湾口岸等六个口岸通关的一般贸易报关单和逐单申报的加工贸易报关单(不包括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报关单),可以在接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但应先向接单中心递交申请,并经海关同意。在海关规定时间内,上述业务所涉报关单均应在接单中心办理。

三、其它业务保持不变。

四、咨询热线:0755-84395714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