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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在全关区推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试点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公 告

2016年 第2

为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深圳海关决定在深圳关区内全面推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动披露试点企业范围

经海关注册登记,在深圳关区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所有企业。参与试点工作以企业主动、自愿为前提。

二、主动披露的情形
   
(一)海关未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自查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的。
   
(二)在海关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自查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且海关尚未掌握相关事实,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的。

三、主动披露的业务范围
    
主动自愿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贸易类型,围绕近3年在深圳关区开展进出口活动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规定开展自查,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协助开展审查。具体范围包括: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一般贸易货物涉及的价格、归类、数量、品名、规格、原产地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保税货物涉及的料件进口、单耗管理、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内销处置等环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三)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使用和处置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四)报关、保税物流及免税品销售等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对上述业务涉及的货物、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五)其他与进出口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内容实施有效的内部审查。

四、主动披露的方式和要求
    
符合本公告第二点第(一)种情形的企业主动自愿参与试点的,应当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向负责本地区稽查执法的海关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
    
符合本公告第二点第(二)种情形的企业主动自愿参与试点的,应当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向正对本企业实施稽查的海关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
    
企业提交主动披露书面报告时,需一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
    
企业对主动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海关将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实施稽查。
    
五、主动披露相关情形的处理
   
(一)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二)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已经按海关要求进行规范改进,涉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海关可将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企业主动自查自报少缴或者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海关将针对性地实施帮助和辅导,提高企业主动披露质量,及时受理企业自查自报材料,解决企业主动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本公告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授予具有开展审计、评估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三)企业对主动披露试点工作有疑问的,可咨询深圳海关12360热线。
   
(四)本公告自201641日起施行。2015911公布的《深圳海关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改革相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6328

 

 

信息来源:《深圳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