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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使用问题的公告2008年第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08年 第5

 

    为同时满足原预录入申报系统、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系统(4.0版,简称QP系统)等两个系统对报关单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联网监管的EDI企业已购买但仍未使用、并且海关编号为16694000016744000016855000016890000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将不能再使用。

    二、对企业已购买的属于上述编号区间内尚未使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具体处置办法深圳海关将再行发布公告。

    三、对本公告有疑问的,请与深圳海关审单处联系。联系电话:0755-84398750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