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公告
2008年第6号
为加强对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深圳海关决定对已开展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已在深圳关区获得进出境快件报关资格的快件运营企业,深圳海关开始办理其重新登记备案手续。
二、快件运营企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7号)规定的条件。
三、各快件运营企业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到本企业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快件监管中心现场海关办理重新登记备案手续。
四、对本公告有疑问的,请与深圳海关行邮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755-84398225。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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