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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附件1深圳口岸经营服务行业收费目录清单(样表)(7)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1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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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调整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企业:

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司拟对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3号公告)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照原申报要求,将补报企业和调整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85日前报至我司。

二、具有2009年度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如需调整授权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类别等公告内容,应按照原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调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取消已公告出口经营企业的授权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书面同意证明一并上报。取消授权后果由授权生产企业承担。

联系人:沈庆、张文俊

电话:010-6519754665197577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zhangwenjun@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