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行业协会)附件1深圳口岸经营服务行业收费目录清单(样表)(7)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1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公告)

 其他 -> 文章阅读

阅读: 60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 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7.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8.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二、关于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1.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关于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57号)执行,对亚运会、大运会实行以下进口税收政策:

1.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上述税收政策自200811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