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行业协会)附件1深圳口岸经营服务行业收费目录清单(样表)(7)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1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公告)

 其他 -> 文章阅读

阅读: 568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0号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时间截止至20081120

 

附件: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200万吨。

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四)近三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五)原油储备占本企业经营数量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法定要求;

(六)企业无走私、违规、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七)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三)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文件(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32006-2008年原油进口证明文件(包括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

4、省级或省级以上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5、提供原油码头、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各省级进口管理机构于200811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8112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2、审核程序

商务部将通过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信息来源: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810/20081005826894.html?2341298283=396639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