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新闻

(行业协会)附件1深圳口岸经营服务行业收费目录清单(样表)(7)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调整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号(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号(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1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6年)》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9号(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公告)

 其他 -> 文章阅读

阅读: 4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二、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了解区内加工企业违反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四、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10日前1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务机关应与主管海关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对销往区内属于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头6位,金额单位:万美元)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31日前1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本通知自20082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