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HS14专项联合行动期间办理资格罚案件公布如下:
一、当事人:鑫同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8年1至3月期间,深圳市鑫同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面粉、大豆粉等货物出口,偷逃税额人民币123.79万元。2008年11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鑫同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当事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需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出口,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撤销深圳市鑫同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海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二、当事人:陈永红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当事人陈永红倒卖保税货物进口指标,伙同他人走私进口PC塑胶粒,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59.39万元,2009年4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永红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当事人陈永红身为报关人员,参与走私违法活动,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构成走私犯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深圳海关缉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当事人:胡小英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当事人胡小英倒卖保税货物进口指标,帮助他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塑胶粒进境。当事人胡小英2012年1月17日被法院依法判决走私普通货物罪名成立,同年9月向深圳海关申请报关注册,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1.撤销胡小英海关注册登记;2.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四、当事人:深圳市亿然报关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惠州市德赛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亿然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皮革,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泡沫聚乙烯板,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1.6万元,造成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亿然公司最终解释申报不实的原因是:因工作疏忽整理资料时配错单。另,亿然公司案发后曾向海关提供虚假陈述,以德赛公司的名义解释是德赛公司发错货。
当事人亿然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发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危害后果,同时,提供虚假陈述阻碍海关开展调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5.8万元,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1个月。 |